🌟最高法担保物权材料📄民法典解释📚28字以内

2025-09-17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 侵权法与侵权责任编的区别有哪些?

1、《侵权责任编》与时俱进,结合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总结司法实践,对原《侵权责任法》作出补充和完善。

2、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以及“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合并为《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

3、原人格权相关法条单独成《民法典》第四编。

4、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并入《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

5、新增“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委托监护责任””好意同乘“等规定。

6、部分条款新增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例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中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责任主体。

7、对“高空抛物“等热点问题的责任厘清更加细化。

二、《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说明情况,相关事项的办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基于其侵权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合法的提出起诉行为,具体情况由法院认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物权的类别有哪些?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担保物权分成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里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情况下在债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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