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法院批捕查询应当如何进行?
法院批捕查询应当通过法院来进行查询,家属会受到逮捕或拘留通知书,上面会有涉嫌的罪名和关押的地点,应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一般批捕都是由办案单位通知,一般批捕都是由当地检察院批准的,你可以去咨询,如果一旦批捕就意味着触犯了法律承担形事责任,看的什么犯法!法院来判刑。另外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取保出来
派出所: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需要根据会见、阅卷、与办案人员沟通后的结论来进行预估。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确定辩护方向,选择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摆脱刑罚或取得从轻、减轻刑罚的成果。
二、其他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有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那么可能会面临着刑事侦查措施,比如说相关的办案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危险的状态,可能会采取批准逮捕的措施,但是在采取这个措施之前都是会下达相关的书面文件的。
一、批捕权经划归法院是否合法?
批捕权经划归法院是不合法,因为“批捕”处于案件侦查阶段,所以,是否适合逮捕、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构成了犯罪,检察院具有决定权。这一点符合法律程序的客观规律。
法院,主要职责则是审判工作。对于侦查阶段的法律问题,不承担主要职责、不主动介入。
二、批准逮捕权是谁的职责?
检察机关的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逮捕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权力。
近来理论界有人提出,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中,批准逮捕的权力都是由法院行使的,因此,在我国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的逮捕权,将这个权力交给中立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检察机关将逮捕权与控诉权集于一身,造成诉讼上的不公正。
第一,我国对检察机关逮捕权的设置与国外由法院行使逮捕权在机理上是一致的
逮捕是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为了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应当在程序上设置制约机制。将提请批捕权与批捕权分别由不同的诉讼主体行使,正是基于这一原理。
在国外,由于一般奉行侦检一体,侦查机关不但在刑事诉讼中服从、受制于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而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一样,同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如果将逮捕权赋予检察机关,则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法院则是在分立框架下的独立的司法机关,由法院行使逮捕权就成为立法的必然选择。
然而在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明确,各自独立行使职权。而且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则是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样,由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并不违背提请批捕权与批捕权分工制约的一般原理。
至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实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制约,提请逮捕和决定逮捕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承担,也相对地符合逮捕权设置上的制约原理;加上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既特殊又十分有限,所以,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而从根本上否定其拥有逮捕权的合理性。
第二,在逮捕权的设置上,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尽管国外批捕权属于法院,但具体做法并不一致。例如,在英国,签发逮捕证的权力属于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业余法官,且无薪金,一般全年工作35天左右。在法国,预审法官可以根据情况签发逮捕证,而预审法官实际上是在初级预审阶段负责正式侦查的法官。由于国外实行司法独立理念下的法官独立,批准逮捕的权力实际上属于法官,而且签发逮捕令状的法官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不同的法官。
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改革背景下,如果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则使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过早地介入刑事案件,表面上看加强了逮捕权设置上的制约,实际上则使法院先入为主地将“捕人”与“有罪”划了等号,人民法院对自己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很难作出无罪判决。这恐怕完全背离了那些主张将批捕权交给“中立”的法院的人们的初衷。
第三,检察机关具有逮捕权,符合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责,通过行使逮捕权,检察机关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而履行监督职责。可见,我国立法将逮捕权赋予检察机关,不但基于合理配置逮捕权的理念,而且也充分考虑到检察机关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各个不同的机关都是拥有不同的职责的,比如说检察机关,主要就是负责审查起诉,还有就是批准逮捕,而法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整理相关的按揭,所以批准逮捕的权利应当是归属于检察机关,而不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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