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特点:
1、
对起诉资格放松了限制。
一般说来,只有那些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
诉讼资格的另一个限制是起诉人必须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而公民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提起诉讼不必受此限制。
公民还可以采取"集体诉讼"来满足"实质性损害"的要求。条件是:一是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人数众多;二是诉讼具有同因性,存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三是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类型;四是有符合条件的集团诉讼的代表人。
2、
民事归责中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原则的适用。
所谓绝对责任,是说不仅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甚至不必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行为人从事某行为,某损害事实发生,且行为人的行为与该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便应当对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即不论排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造成污染危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说明的是,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时,还需要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所谓混合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发生都有过错,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所谓共同过错是指损害是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二个以上排污者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每一排污者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污染损害的受害者有权向任一排污者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一个排污者如果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再向其他共同造成污染损害的污染者追偿。
3、
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由于主要实行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告要使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必须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因为实行绝对责任的归责原则,因而产生了举证责任的转移。
也就是说,原告只需举证:被告从事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不必证明是否违法);自己受到了损害;被告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事实之间有联系。
根据上文可以清楚如果被告没有从事其行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当然也能按照免责条例不进行相对应的赔偿,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在诉讼中,被告承担了主要的举证责任。
环境处罚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一)、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非常广泛,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不服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另外,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时,相关的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一些**,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些**不服的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三)、认为环境行政机关无理拒不发放有关执照、许可证或对于其申请拒绝给予答复的。如我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2款规定:“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四)、认认为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环境行政机关固然可以对企业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促进企业向绿色生产发展,但这必须在不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那么环境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六)、请环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环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给予答复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的侵害或威胁时,有权利请求相关的环境行政机关给予救济,相关环境行政机关如果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拒绝履行或不给予答复,那么环境行政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这种失职行为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列举中的遗漏,使得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随着时代的步伐而予以发展。
环境处罚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行政类相关案件,并且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范围。只有属于受案范围的境行政行为,相对人才可以对提起环境处罚行政诉讼,以上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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