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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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弟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普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作出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间接性,与环境污染损害的其它特点相比,间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这个特点又是其与传统损害的本质区别,即不是直接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介质发生的。 2、潜 伏性,所谓环境潜 伏性是指致害物质一般是透过环境媒介缓慢发生损害的,所谓身体潜 伏性是指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在人体内逐渐积累而后爆发的。 3、长期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导致的损害多数情况下包括两方面,一是直接损害,如即时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及紧急扑救所花费用,二是其遗留的致害物以及扑救物在环境中持续为害。 4、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 5、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6、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综上所述,民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需要看遭受的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还有注意其是否达到法律损害赔偿理论规定的条件。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