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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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报中诉讼时效中断吗?
破产申报不会导致中诉讼时效中断,具体理由如下:
1、《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从《破产法》九十二条第二款法条设立含义进行分析
《破产法》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该法条属于管理性的规范条文,此法条的立法意义与诉讼时效并无任何关系,主要是为了防止在重整期间,不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突然出现主张债权,影响重整计划的实施。此法条并不意味着只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就当然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结合上述分析,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发生必须是债权人主动主张其债权,才能产生中断的效果的。仅因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无法当然的认为债务人(即破产或重整企业)的所有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只有债权人主动去申报债权,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同时可从反方面去思考,例如: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过了3年之后再起诉破产企业,主张其债权,此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当然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来进行抗辩。
二、破产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的债权人,在发现公司资金无法周转的情形时,可以近一步的判断公司是否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如果出现了此情形,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若债权人想要使得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破产请求被法院受理后,向法院申报债权。
一、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都有哪些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76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管辖权异议是法院赋予当事人的一张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要受理,而且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告还可以提出上诉,而且上诉还不收上诉费。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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