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退休年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果到退休年龄社保没交够15年怎么办
如果到退休年龄社保没交够15年,有以下解决办法:
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规
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到十五年。
转为城乡居民保险,享受居民养老待遇:
参加职工社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把职工社保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通常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个人账户余额: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没有缴满15年的,既不愿意继续缴费延迟退休,又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终止基本养老关系。
终止社保并不是随时可以申请,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可以。
社保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进入统筹账户。退保时只能退还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通常为缴费总额的35%左右(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而异)。
考虑个人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案:
延续缴费至满15年,虽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需要继续承担社保费用,且可能需要补缴较长时间的社保。
转为城乡居民保险,虽然待遇较低,但可以立即享受养老金待遇,且可以一次性补缴。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虽然可以立即获得一部分退款,但会失去未来的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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