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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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也即已经完成了“先补偿”。
2、在完成“先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4、市、县级政府想要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则必须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司法强拆的流程
1、被征收人收到下面两份文件,又触发申请司法强拆条件
当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房屋就有可能面临司法强拆,注意是可能,具体条件需要详读相关法律规定。
2、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
司法强制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法院展开审查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这个环节很重要,这个过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依法维权。如果经过审查,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法院就会立案并及时执行。
4、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执行
此环节,确定审查结果,对需要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就会执行此程序。
5、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部门,流程执行完毕。
一、有关房屋拆迁维权方法有哪些
遇到房屋拆迁,如果补偿不合理,我们通常可以用到这样一些维权方式。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信访,如果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和法律救济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那么还可以通过信访来维权。建议大家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形式有以下三种: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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