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当事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随即向本院业务领导报告,院方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在院内组织调查小组处理。调查小组当着病人亲属的面立即封存原始病历资料和实物﹙如输液瓶、注射器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如病人己死亡应争取尸检,向病人专属宣传尸检的意义。院内处理时,首先双方按国务院﹙1987﹚63号文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所在的区、县﹙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处理。其鉴定结论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如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和处理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凡经省、市、自治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签定结作为最后结论。
三、发生纠纷原因
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社会福利功能的扩大
2、自费寄养人员逐年增多
3、社会福利院性质不完全等同于医院
4、医技力量及设备不足
5、病人入院情况复杂
6、福利院的内部管理经验不足及工作人员工作过程出现过失。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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