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男方不能提离婚的条件主要是什么
如果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确认,或者妇女隐瞒与婚外第三人所致怀孕而在分娩后确认,男方均可以提出离婚。
但以下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二、当事人对离婚调解协议是否有权反悔
1、离婚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004年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案件,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从民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复函》“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婚姻登记部门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属于“离婚证明”的一种,它不但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而且是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因此,调解离婚的案件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2003年1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案件类型并未作出任何界定。2004年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不能再被适用。这一界定,正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性的过程一致。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性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并列关系。即使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其案件类型也应是不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案件。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但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外地通过诉讼调解离婚;若双方就上述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经常所在地直接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给对方。具体支付额度和支付方式,双方可以自行协议。如果就抚养费达不成相关协议,可以双方向法院起诉解决。
所以,如果双方离婚后是男方直接抚养子女,女方就需要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至于离婚后,双方都无义务支付赡养费给对方。赡养费,是子女给没有生活来源和生存能力的父母支付的必要生活费。夫妻离婚,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如果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主张得到男方的帮助。如果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多(如照顾子女,赡养父母),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得到补偿。如果男方有过错造成离婚,女方可以主张得到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