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根据《民诉法意见》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只要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具有主体资格,确定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应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不能把分支机构的上级保险分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列进来。
(二)两车相撞导致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两车上的赔偿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如果第三者不明确放弃对一方的赔偿,均要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按规定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也均要列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
(三)目前尚未审结或今后起诉的车方单独因“垫付”起诉保险公司代偿金纠纷案件,只要不属于交强险的,不再使用《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律不予支持,告知车方按照保险公司合同的索赔程序处理。
(四)侵权责任主体因与共同生活有关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并导致受害人损失,侵权责任主体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继承的,其他继承人则要接受死者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拖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的,如拖车和挂车分别投保的,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则视为“共同侵权”的情形予以处理,保险公司分别在规定的两个限额内予以赔偿。
(六)《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一条规定“提起诉讼的,除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一般因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或无法查清事实的通知书”,但发生交通事故未报案而起诉到法院的,则不能以当事人未提供认定书或通知书为由驳回起诉,可直接作出事故认定而实体不判。
(七)2006年3月21日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无论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均由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责承担,但精神抚慰金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肇事双方按责分担。
如肇事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肇事方按应所投保的最低限额先予赔偿(即汽车最低限额为5万,拖拉机和摩托车为2万元),对超过最低责任限额部分再按责分担。
(八)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事故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三万元限额内向第三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5万元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责承担,精神抚慰金仍不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如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低于5万元的,按实际限额予以承担。对于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赔偿责任的确定,仍以前条规定处理。
(九)2006年至8月10日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限额内承担受害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款》中确定的分项限额为:⑴死亡、伤残(应理解为体伤和残疾)赔偿限额为5万元,其中含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恤金。
⑵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其中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如投保车辆说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低于6万元的,保险公司在实际投保的限额内赔偿。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仍以前条规定执行。
(十)2006年8月11日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投保车辆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未到期的,但未加保交强险的。
主体上不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至于保险公司责任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另外处理。但一起事故中其他受害人或本人在2006年8月10日前已起诉的,则按照首次起诉的有关规定处理(同等待遇)。
肇事方是否应在责任限额内按照无过错责任先行赔偿的问题上,应区分如下二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是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尚未到期的,或2006年6月30日前发生事故的,双方一律按责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在06年后,肇事方也未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由车方先行按《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责进行分担。
但发生事故时肇事方已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当事人未起诉保险公司的,应予追加。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承担受害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责承担。
(十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对于非常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标准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十二)对于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误工费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由此可见,该条实质上是针对受害人在定残后仍然不能参加劳动的情形,明确误工时间计算的最迟截止时间是“定残日前一天”,而对于定残后的“误工损失”不是不赔,而是转化为“残疾赔偿金”项目来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伤残的误工时间认定还是与其他受害人一样,即根据医疗证明书、门诊病历和专家意见等证据进行认定,而不能只要受害人格成伤残,误工时间就一律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十三)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女性,可以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认定年龄应以事故发生时间为准。
(十四)《常州中院事故纪要》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的年龄,是针对是否可以享受抚养费而言的,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误工费的标准。误工费是否支持应以是否实际误工和收入是否因此减少来进行确定。
(十五)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应当统一执行。死亡的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构成伤残的以3000元起步,每级3000递增。其他情况的精神抚慰金是否支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十六)对于医疗费用主要是根据《人赔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认定,而对于是否属于医保内用药等则无需考虑。
(十七)对于诉讼费承担的保险条款约定对受害人无约束力。
(十八)对于伤残鉴定费承担,一般应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确定,而不能以是否构成伤残的结果来确定,即不能如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的则一律由受害人负担鉴定费;对于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应在诉讼费用一栏中写明鉴定费用负担;对于诉讼前产生的鉴定费用属于损失范围,在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承担。
(十九)本意见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根据以上的内容,溧阳市法院对交通事故的判决意见主要在《民诉法意见》和《交强险条款》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
一、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8、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1、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2、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二、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主要是什么?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每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民情是存在差异的,故此各地国家相关机关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标准。在黑龙江省,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处理赔偿事宜时,也是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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