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交通事故索赔诉讼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索赔诉讼规定是需要携带起诉状以及证据方面的材料提交给法庭进行立案受理。如果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一点也不懂的话,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容易造成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会面临很多大大小的的细节问题,对于发生事故之后怎么保护现场,怎么索赔费用、报案等问题都要弄清楚,很多新手会经常遇到出现事故而不知所措的情况,所以我们一定要对一些交通知识进行详细的了解,以保护的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包括哪些?
1、被告不能漏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对于对方的一些承诺不能轻易的相信,当然消极的等待也是不行的,一定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对于财产的保全一定要及时的申请,还能把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成第三人或者是被告,这样的话才可以完好的保障胜诉以后赔偿金额能够兑现。
2、 存在疑问可以起诉
如果对于出现交通事故之间的赔偿问题有争议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让公安相关部门进行相关的调解,必要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求不出格
关于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范围我们一定要了解,什么医疗费、误工费等等一些内容,只有清楚当中的一些门道,在不至于诉求出格。
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的健康方面的损害,比如一些残疾伤亡等情况,那么需要向受害人赔偿各种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等等很多种,其中在交通法规中有很明确的规定,有详细的参照表格,在这里就不一一说明。对于造成死亡残疾等情况还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2、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是最直接的损失,汽车的损害程度、事故引起的其他的一些财产损失,这些直接的财产损失按照具体的数额和价值直接赔偿就好了。
3、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精神上损伤和遭受了精神的痛苦,一般的精神损害在法院是不支持赔偿的,除非造成伤残的情况下才支持。
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赔偿问题作出一定的调解。实在是调解不成的,或者是对方一直拖着不积极的进行赔偿,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几种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代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二)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一方,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以达到强制履行义务的目的。另外,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划分为执行性**、即时性**以及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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