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撤回起诉的羁押期限还会继续计算吗?
1、撤回起诉的羁押期限可能还会继续计算,因为对于刑事案件,原告撤诉并不能必然导致案件撤销。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院认为该案件不需要提起诉讼的时候,才需要立刻释放在押人。
如果检察院觉得起诉的话,但是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没必要逮捕或者拘留,也可以释放犯罪嫌疑人。
2、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仅仅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除非案件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还是需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定罪量刑。
二、刑事案件原告能否撤诉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公诉案件受害人不能撤诉,自诉案件可以撤诉。
1、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三、可以撤诉的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刑事案件若是原告撤回起诉的,并不一定就可以导致案件不会被起诉,只有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者犯罪了的,此时才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此种情形,若是刑事案件的相关人员依旧在押,就需要按照规定释放被羁押的主体。
一、合同无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合同无效的诉讼标的是:所签订合同中的相关物品,如财产、商品等。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无效的情形是非常多的,合同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很多,造成一方利益受损的,要进行赔偿。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无效代表着双方所协商的条款也不会受到保护,在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财产、物品以及其它的有价值商品就可以被认定为诉讼标的,在要求返还的情况之下而不返还,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解决,这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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