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网店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网店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按照受到侵权的人员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来进行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是怎么样的?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网络上进行开店也有可能会遭受到商标侵权这种情况,如果一旦遭受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然后要求对方进行一定的责任承担。当然这样的一种责任承担,在进行计算赔偿损失的时候,应当依据受到侵权人员的实际损失和获利的情况。
一、商标侵权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1、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
2、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在存有行为人供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予以认定。
3、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对其依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鉴定应予认定。
4、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应是最后的选择。
二、商标侵权货值金额计算的法律规定
商标侵权货值金额是以非法经营数额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在参考该司法解释计算非法经营额时,应注意5个问题:
(1)一般情况下,应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生产企业制造的尚未销售的产品如有标价,可以直接按照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
(2)如果账目清楚、销售记录齐全,应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如果侵权产品既有标价,又有实际销售价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应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如果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清,可以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4)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不同。根据《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非法经营额是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之和。
(5)收取加工费的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应按其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全部价值计算。加工方与委托方一起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共同违法行为人,获取的加工费是违法所得,而不是非法经营额。此外,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任何商标侵权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的设计、申请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也是有不良影响的,故此若是发现某个主体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可以在掌握对方确实侵权的证据之后,直接向商标局反映,对于被侵权者来说,还可以起诉侵犯商标的主体。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