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合伙事务的管理无章可循。在合伙之初,未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实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往往造成个别合伙人滥用权利,擅用合伙资源,时间长久之后,必然是会影响到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度和凝聚力。合伙财务的制度无法可依。个人合伙的记账凭证是有很大的随意性,再加上合伙人的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了纠纷,而事过境迁,即使签订协议,也是太过于简单,并未对出资的数额、盈余的分配、债务的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的终止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刚开始的合作只是出于双方的熟悉和信任,双方却要对簿公堂,没有来进行结算,一方诉求得不到支持。
1、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合伙不管多么信任,关系多么好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因为人都是会变的,我们常见的一些因为利益上演的背叛和离别都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所以防患于违反,签订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2、明晰权利义务
合同一定要明确清楚内容和相关的条款,确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能够根据协议约定条款来区分责任。
3、做好清算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终止相对比较简单,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即可。
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的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方面的规定,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外(即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即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连带”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内(即合伙人之间)则是按份之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按份)追偿。
个人合伙,基于人的诚信而建立。具有优势的互补、资源的共享、群策的群力、降低风险等方面的优势。它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为诚信是抽象的,会因环境、利益等各种类型的因素而发生变化。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的终止相对是比较简单,当合伙人的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即可。
合伙终止后需要进行结算,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未结算,很难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伙个人在退伙时应及时结算。
一、合伙企业有哪些登记事项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点点提醒,能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好的。
合伙企业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股权管理优势:由于合伙企业的设立运作是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或《全体合伙人公约》,所以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均有成熟、稳定的法律关系支持。
企业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合伙制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这个方法掌握合伙企业的投票权。
没有非法集资嫌疑:由全体职工出资组建合伙企业,经过了有权机关的行政许可,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无非法集资嫌疑。
在设立合伙企业的时候,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可以无限扩大);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出资人(股东)一样,上限均为50个。而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不必现金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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