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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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款“跑路”,设置“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我省严厉打击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针对商场、超市、餐饮、美容美发、洗染、健身、洗车等预付消费现象普遍、侵害消费者权益多发高发的行业和市场经营主体
华声在线3月30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刘永涛)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简称《方案》)正式印发,明确自即日起至5月10日,在全省消费维权领域集中开展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式消费在为消费者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日益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问题。一些预付卡发卡经营者携款“跑路”、 设置“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等坑害消费者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毒化社会风气,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方案》指出,本次行动主要针对商场、超市、餐饮、美容美发、洗染、健身、洗车等预付消费现象普遍、侵害消费者权益多发高发的行业和市场经营主体。
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销售“预付卡”经营者未按照事先约定或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以关门歇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等为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办理“预付卡”时设置“霸王条款”,利用章程、协议、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以虚假宣传、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等方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对办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妥善保管,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无照经营销售“预付卡”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沐表示,市场监管系统强化消费维权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整治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 投诉举报热线、各类专属信箱、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对预付式消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5月1日即将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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