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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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结婚证算事实婚姻吗
这不是事实婚姻了,这个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时双方满足了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
、符合怎样的条件才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1、符合时间要求
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
2、符合结婚实质条件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的要求有: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都没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1994年前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也保护事实婚姻带来的权益以及追究所带来的义务。1994年开始,为了健全法制化,要求婚姻做书面登记也就是要领结婚证,没有领结婚证法律层面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不保护相关方的权益。小编在此也提醒大家,若未注册结婚,一旦两人感情破裂,涉及经济财产问题时,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婚姻关系,最好要注册登记,两人的关系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女方构成重婚的情形是什么
不管是女方重婚还是男方重婚,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重婚情形都是一样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释的精神仍构成了重婚。
二、可撤销婚姻下的重婚罪问题认定
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缺乏真实的结婚意图,或者其中一方缺乏真实的结婚意图,因受他人胁迫而与配偶结合的婚姻。此处的胁迫,是要让被胁迫者产生某种恐惧而迫不得已听从安排。根据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提出请求。可撤销婚姻下的重婚情形可以两种情形讨论。
第一种情况,两方的前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其中一方属于胁迫方,另一方属于被胁迫方。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受胁迫方在提出撤销婚姻前,胁迫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但若是受胁迫方出逃,到别的地方侥幸生活,因害怕胁迫方找到自己而未提出撤销婚姻,随后在外地与他人结婚的,不应该作重婚罪论,从中可看出,在几个法益都受侵害的状况下,我们需要权衡法益的大小,更加保护弱者。
第二种情形,受胁迫方本身有一个基于自由意志的婚姻,可能是登记结婚,也有可能是事实婚,但由于他人胁迫,有了第二个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方不构成重婚罪,第二个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即使他没有其他的婚姻关系,若情形严重,他也可以构成重婚罪,基于他故意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为。
一般认为,后婚为事实婚的认定标准是“一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即使同居生活,也故意隐瞒双方关系,让周围群众误以为是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取证往往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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