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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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到期了到哪里续费?
产权到期了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二、具体程序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产权到期的情况一般是土地使用权的到期,因为土地使用权是根据国家进行土地开发时确定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永久属于个人的,但房产权是永久属于个人的,所以可以土地管理部门合法的办理续期处理。
一、作品是续写网络小说侵权吗?
续写他人作品,属于对他人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伸和拓展。法律属性表现在对原作的依附性及相对的独创性两方面。为他人作品写“番外”、续集等行为,并没有改动作品本身;也没有因使用原作品而使得原作品受到歪曲,进而损害原作品作者的精神利益。所以,续写他人作品并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的是有限列举的形式,没有续写他人作品的情形,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续写他人作品实际上没有得到著作权法支持,因此,续写他人作品问题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1、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
2、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1、续写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与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一类是对已完成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2、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三、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1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2、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过来的。
3、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是剽窃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独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综上所述,续写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续写作品必须在对他人作品的依附性和独创性,续写独创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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