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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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撤诉处理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按撤诉处理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后未预缴诉讼费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缘由应为向对方主张权利,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是让法院代自己向对方主张权利,时间节点应为法院向对方告知权利义务时。尽管从表面上看权利人有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诉的有效受理以诉讼费的合法缴纳为前提,因此,不缴纳诉讼费而被按撤诉处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自然也被撤销,而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起诉后未预缴诉讼费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三、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也许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
3、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后,假如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要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另行提起诉讼。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
按撤诉处理和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撤诉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按照撤诉处理的话,很有可能是原告不交诉讼费,或者在不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就无故退庭、不出庭等情形,因这种情况才撤诉的话,一般也很难按照中断诉讼时效来处理。
一、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以下情况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二、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有哪些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如果中止事由消除是在最后6个月之内,诉讼时效再计算6个月。
综上所述,发生民事纠纷,如果走法律程序,起诉是有时效限制的,普通案件三年时效,逾期法院不予受理。如权利人提出主张,要求对方履行,则会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这样的话,等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双方达成协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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