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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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认笔录是言词证据吗?
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言辞辩证以及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侦查实验笔录是对试验条件、试验过程、试验结果的客观记录,所以侦查实验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二、初查的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
初查的言词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由以下几点要旨来裁判:
1、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合法材料,都可以被用作为证据或者证据辅助材料。初查阶段取得的被调查人言词证据材料,符合取证主体和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调查当中无刑讯等非法情形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侦查机关在初查阶段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疲劳审讯的方式。
(2)侦查机关在初查时采用威胁、辱骂被调查人的方式。
(3)侦查机关在初查过程中还存在其他不规范情形。
三、言词证据的基本含义。
1、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其中,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
2、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3、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4、言词证据的运用要遵守以下规则:
①运用合适方法。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②存在主客观因素。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等。
③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允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综上所述,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合法材料,可以被用作为证据或者证据辅助材料,言词证据的运用要遵守以下规则,运用合适方法,存在主客观因素,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当事人进行质证查证属实后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具体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移送管辖的认定是需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管辖在办理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决议有异议的,应当在移送管辖实施之前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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