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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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同一标的和标的同种类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诉讼的类型不同、具体内容不同等,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有以下三种可能:
1、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如: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车上的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2、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二、对同一诉讼标的进行拆分可以吗
可以,除了必要共同诉讼,其他诉讼,即使是普通共同诉讼,都是可以分开起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并未就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还是应当申请再审做出区分,但实践中受案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不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的请求。因此,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是对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时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的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以上就是诉讼同一标的相关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同一诉讼标的的处理,是可以按照不同的诉讼案件进行追加处理的, 即需要对不同的诉讼案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一、提出反诉后诉讼标的额可以超过本诉讼标的额吗?
反诉诉讼标的能超过本诉标的。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所以诉讼请求中的诉讼标的与本诉无关。
二、反诉的要求是什么?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三、反诉的特征有哪些?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
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以上就是反诉标的额的相关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提出反诉的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一般还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交反诉的相关证据,并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来决定反诉是不允许和合理,而后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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