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住房公摊面积是指哪些面积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二、不计入用地面积的范围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距地;
(2)市政管辖的马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公共使用的河滩、水沟、排水沟;
(4)已征用、划拨或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5)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宗地的面积。
三、如何解决公摊面积纠纷
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分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购房者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对此尽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等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个别发展商仍然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调整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的误差。
购房者可以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分摊范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坚决要求予以删除。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发展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即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发现在房产证中,标注的房屋面积里面其实也是算上了需要承担的公摊面积的。而每个月我们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的物管费里面,同样也是算上了公摊面积。既然是属于公共面积部分,那自然就不会单独属于某一户人所有,在使用上面所有的业主都是享有共同使用权的,不允许任何一户业主私自占有公共部分。
一、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几种
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而房地产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转让也无效:
(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二、房地产转让方式主要有:
1.房地产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这种行为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2.房地产赠予: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
3.其他合法方式:
①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②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③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④以房地产抵债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房地产可以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但是在转让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是必须要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进行转让。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或者权利存在瑕疵的房地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得进行转让。格外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房地产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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