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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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效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效果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是对于一些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或者其他障碍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就会产生中止,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实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当然这样的一种诉讼时效,它中间是会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状况的,比如说中断或者是中止,而中止是在最后的6个月期限内来进行的。
一、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一般说诉讼当事人,其实就是指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在诉讼活动中他们是不能缺少的参与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诉讼当事人必须要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话,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不过要注意,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阶段,对应的称谓是不一样。就提起诉讼的一方来说,在起诉的时候称为原告,而在判决阶段则称为败诉人或者胜诉人,而在二审阶段的时候,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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