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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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征地补偿林木标准是什么?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其林木所值价值来进行补偿。抢种抢栽和经济林木不作补偿。如果是占用耕地的陵墓的话,就按照食类青苗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如果是属于古树就按照成都市政府规定的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来进行相关补偿。
一、广州征地补偿有新办法有哪些?
11个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中,越秀区标准最高,全区达40万元/亩。其次是天河区,按不同街道划分了3级,分别为40万元/亩、36万元/亩和32万元/亩。补偿标准最低的为从化区良口镇、吕田镇、流溪河林场和大岭山林场,为8.5万元/亩。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征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征地标准是按照当地政府所公布的相关标准来进行赔偿。当地政府会对土地价值进行具体的考核。如果当地居民认为当地政府的经济补偿有问题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土地主管部门不接受举报的话,可以向当地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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