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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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2、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3、 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及转让、交换房屋使用权的。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都是享有解除租房合同的权利。而在解除的时候要分为两类情况,一种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当然,在解除了租房合同之后,若是因为一方违约行为导致的话,则另一方此时可以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对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对方做出赔偿。
一、无偿房租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无偿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无偿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坐落在 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用于办公。
2、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协议。
2)使用期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维修。
3)乙方服务人员的暂住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4、乙方的权利义务
1)使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2)使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协议解除
1)在使用期内,甲方将乙方使用的房屋出租(卖)给第三人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在使用期内,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其它
7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现实生活当中各行各业都有可能通过书面合同达成合作意向,但每一项书面合同当中的基本内容都并不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尽管房子是别人无偿租用给我们使用的,但是作为承租方来说,在无偿租赁期间还是有一些必须要遵守的责任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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