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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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
婚姻中的过错方是指具有法定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若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过错,那么就并不能构成这里的过错,自然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也就不能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通常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吗?
民法典四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两年的,就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的调解与认定,夫妻双方确实是感情破裂的,法院就会判许离婚。办理离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私自解决,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去民政局也可去法院。
但从法律的实践效果来看,只由一方举证双方因感情原因造成分居很困难,法院在审判中对于第一次离婚没有法定的感情破裂证据,仅提供分居的证据,一般也很难判决离婚婚。
二、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什么?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办理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一方死亡之后就会结束婚姻关系,但是此时也并非是自动离婚,协商处理婚姻期间的各项事宜,以及通过书写诉状起诉离婚时法定的两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故此不管是何种情形,都是不会导致自动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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