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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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AA公司、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买卖合同,现乙方提出协商终止买卖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买卖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终止买卖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二)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AA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二、买卖合同的终止程序
(一)单方终止
单方终止,即享有合同终止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合同。终止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终止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终止合同的法律效果。但终止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终止权的行使期限。
(二)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终止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终止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终止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终止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终止类型,并且在单方终止中,只要终止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终止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终止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终止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终止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终止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终止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终止程序,何时发生终止的效力。在合同终止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终止的日期即为合同终止的日期。在合同终止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终止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终止生效的日期。
(三)行使终止权
行使终止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终止权为前提。所谓终止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终止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终止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终止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终止。终止权人主张终止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应该按照以上的内容来写。买卖合同的终止程序单方终止、协议终止、行使终止权等。这些程序都是在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公平公正之下完成的。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一、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在哪里
(一)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民法典》规定处理:
(三)《民法典》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民法典》“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法条
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用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管辖权的确定问题。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其次,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而无效。再次,该条规定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的,或者是按照法定合同履行点规定的。但是在实际中有实际的履行地点,是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旅行的地方的,并不是固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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