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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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付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二、孩子不愿意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满8岁的子女不愿意被探视的话,则没有办法,也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子女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
1、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3、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8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付到多大
需要分情况讨论:
1、一般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即可;
2、特殊情况下,如果子女不能独立生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比如残疾等;
3、子女年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不给予抚养费。离婚时夫妻对抚养费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怎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
孩子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但也是有条件的。那么,怎么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与离婚时确定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其实是一样的。因此,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方式有夫妻协商和向法院起诉两种。
1.夫妻协商
夫妻协商是指夫妻双方就孩子抚养费增加与否、增加多少作出协商并达成约定。夫妻协商永远是解决夫妻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好的办法。
2.向法院起诉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增加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达成协商,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而另一方不想增加,或者双方对增加多少抚养费莫衷一是,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决了。但是,法院判决解决是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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