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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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形式可以分为了哪几种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具体说,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现方式。一方面,合同的形式反映着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合同的形式,才能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合同的内容也才能为他人所知晓。
目前,最新法律规定的合同定了形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有哪几种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内容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治约定。
3、公平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要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5、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一、民法典中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失效的4种情形:
1、要约被拒绝;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不可撤销情形都有哪些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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