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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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呢?难道只有夫妻双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
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一、婚姻保证书怎么签有法律效力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
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姻保证协议书有效吗
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有效的婚姻保证书要出于夫妻真实意思表示,还有不违背法律、公序良俗。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婚姻保证书里的不同约定,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
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2、关于过错方净身出户的约定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果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果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3、关于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的约定
夫妻可以自行协议解决孩子抚养问题,但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大多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采用审慎加有条件认可其法律效力,在实务中夫妻忠诚协议往往约定了如限制离婚自由等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部分协议的内容当然是无效的,对于双方自愿约定的因一方违背忠诚义务而如何处分财产、责任承担等内容涉及财产的内容,只要约定内容合法、自愿、平等,这部分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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