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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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年内转让给职工)。
奖励职工的要求: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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