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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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著作权是怎么规定的?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是一条保护在先权利的兜底性条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特有标志权、肖像权等均可以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注册商标权无疑是在先权利的一种,但注册商标权已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专门规定即可,无须在援引此条在先权利的规定;
2、“不正当手段”的界定:不正当手段主要体现在对恶意的要求上,即知道他人在先未注册商标而有意将其在先注册和据为己有。这需要以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处的恶意应为“明知”或“应知”两种状态。
3、“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与知名商标标识做同样的理解和掌握,达到这种知名程度的未注册商标,即构成具有法律保护意义的未注册商标,而不要求太高的知名度。而且,被抢注的商标应该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基本上无差别的商标。
二、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法对商标保护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商标在先权利得到保护,企业或者个人申请商标,不能侵犯到其它人的在先权利,也就是说不可以用他人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去注册商标。如果用非法手段侵犯在先权利,要承担民事侵权后果。
一、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如果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其变更、终止后,其单位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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