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无效婚姻民事判决书书写指南
在撰写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时,应确保表达清晰、精准,并尽量使文章生动、人性化。以下是一个案例的示例,展示了如何书写此类判决书。
案例田某诉荣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明海,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案件背景
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两女。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未尽母亲职责、存在第三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及支付抚养费和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主张婚姻无效,认为已尽抚养义务,子女已成年,不存在抚养责任,且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
证据及质证
原告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分居证明、债务证明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了证明婚姻无效、家庭**、自身疾病等证据。
法院认定
法院采信了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查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违反法律规定,婚姻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概述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各国法律对无效婚姻的原因有所规定,如欠缺结婚合意、违反近亲结婚规定、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无直接条款,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此有规定。
若在婚姻登记后出现违反登记条件或弄虚作假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