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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指出,以下几种情形下,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
1. 重婚
重婚指的是在原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在中国,只要双方完成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即构成重婚。事实重婚则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办理登记,也构成重婚。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包括表兄妹在内的亲属关系。具体包括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不同辈分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 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无效。一旦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无效婚姻的溯及力
《民法典》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法律对无效婚姻采取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 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民法典》明确指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无效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权利。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义务。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婚姻缔结时不符合条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得以满足,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达到法定年龄,此时若硬性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可能会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