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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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详解
《民法典》及其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探望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确定;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六十五条规定,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次数规定及注意事项
探望权的次数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应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确定,不宜过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若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每个月两到三次的探望次数较为适宜,但具体情况会因个案而异,法院的判决也会有所不同。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