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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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房屋权属争议不同观点的碰撞与探讨
4月8日,一篇题为《婚后主要由一方父母出资所建房屋权属如何确定》的文章引发了广泛讨论。原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笔者则持有不同意见,以下将展开论述,期待与各位同仁共同深入探讨。
【分歧】
在李女和陈男这对夫妻婚后所建的房屋权属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第二种意见则主张,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该房屋属于陈男的个人财产。原文作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其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该房屋大部分由陈某出资,且产权登记在陈男名下,因此原文作者认为该房屋应属于陈男的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该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以下为具体理由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中的“出资”一词,应理解为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该解释并未给出明确说明。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数情况下是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或建房。若将“出资”理解为部分出资,则无论父母出资多少,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都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这种理解显然有失公允。在这种情况下,赠与的应是父母出资的金额,而非整栋房屋。例如,甲的父母出资2万元给甲买房,甲和妻子共同出资3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不能视为甲的父母对甲的赠与,甲的父母赠与给甲的只是2万元。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中的“出资”应理解为全额出资,而非部分出资。这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冲突,该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赠与子女的是出资,而非房屋本身。
其次,本案中,陈男的父亲陈某一直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并未分家析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与子女共同出资建房,是为了晚年生活更有保障。陈某将房产证登记在陈男名下,并非明确表示该房屋是对陈男的赠与。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应结合家庭成员的贡献、该财产的作用、该财产目前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具体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结合本案事实,该房屋是陈某和陈男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所建,是为了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所需,故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至于各家庭成员共有的份额,《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在诉讼中,若李女要求分割该房屋,应中止诉讼,待陈男提起的分家析产诉讼结束后,再行处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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