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养法新规出台废止旧法收养儿童政策大更新!🌟

2025-07-16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第一章 总则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以下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将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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