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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知识普及继承顺序与第一顺序继承人详解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继承相关法律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都知道继承是有顺序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简单来说,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享有优先权。除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明确放弃继承,否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可能参与继承。由此可见,继承人的顺序至关重要。
继承人的顺序是由《民法典》规定的。那么,哪些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呢?《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配偶
配偶是指逝者的夫或妻,这里的夫或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或身份,更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依法领取结婚证是确认配偶身份的标志。
只要有结婚证存在,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夫妻生活如何,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便他们早已分居、形同路人,甚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只要一方上诉使判决不生效,另一方在此时去世,另一方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特殊情形下,经人民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此外,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结束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第二类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即逝者在合法婚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逝者在婚外生育的子女,即民间所称的“私生子”。养子女是逝者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所收养的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逝者与该继子女在其未成年时即与其生父或生母结婚并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第三类父母
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的产生原因及法律地位相似,父母也包括这三种类型,但不再列“非婚生父母”,因为这种情况下只是父母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不影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
特殊情形下的第四类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在这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就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但前提条件是,这个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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