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证件】民政局办理自愿离婚登记流程📝

2025-07-16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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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注意事项与所需材料

男女双方当初因情投意合步入婚姻殿堂,如今因感情不和选择分手,协议离婚成为了解决之道。那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离婚登记地点与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时,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均在外地,则需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不得在外地民政局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需携带以下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若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或一方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或外国人,还需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或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求

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否则,此类协议将不被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导致离婚登记无法成功。

离婚冷静期规定

自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需遵守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双方只能提交离婚申请材料,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0天后,若双方仍决定离婚,则需再次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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