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赋予婚姻当事人婚姻自主权,让他们自主决定婚姻关系;其次,鼓励婚姻当事人合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确保双方在充分了解彼此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最后,针对一方在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允许另一方撤销婚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2020年,一对新人登记结婚。男方在婚后一个月告知女方其婚前患有梅毒。女方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没有选择放弃婚姻,而是陪伴男方进行治疗。然而,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病情无法根治,且可能对生育后代产生影响。经过深思熟虑,女方决定起诉撤销婚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的规定,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若不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遭遇**离婚,是否还需要离婚冷静期?
家庭**问题不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如果受到家庭**的一方仍想通过行政登记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避免在离婚冷静期内再次遭受家庭**。
可撤销婚姻中补偿标准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的补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直接物质损失,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治病的费用、辞退工作或旷工期间的经济损失等;二是精神损失。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后,女方再婚时虽然法律上认定为初婚,但在社会观念中仍被视为二婚,此类精神损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如何避免与隐瞒疾病的一方结婚?
为了尽可能避免与隐瞒疾病的一方结婚,成年人步入婚姻殿堂前,应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如果因自身原因忽略,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建议双方在结婚前进行婚前体检,以降低与隐瞒疾病的一方结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