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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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法解释一婚姻法适用问题的详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旨在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详细解读
家庭**的定义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提到的“家庭**”,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构成虐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登记与同居关系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或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无效与撤销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包括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并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适用问题的补充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对婚姻法适用问题进行了补充解释。
同居关系的解除与财产分割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离婚协议与财产分割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适用问题的进一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对婚姻法适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亲子关系的确认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特定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旨在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