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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相关条款解读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国继承法领域带来了新的规定和变化。以下是对其中几个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若存在遗嘱,则依照遗嘱继承或遗赠的规定处理;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指出,男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代位继承的规定,即当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情形
以下是对法定继承人失去继承权情形的详细说明。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或篡改遗嘱等。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继承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集中在《民法典》当中,我们国家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还有继承都有明确的说明,比如说继承的顺序,还有就是关于继承的基本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