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查询规定🔍

2025-07-15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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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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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CLI.4.73250

发布部门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06.01.23

实施日期2006.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部长令与办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与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共同签署的第32号令,正式发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制定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明确指出,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与职责

第二条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了定义,指出其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撤销婚姻、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强调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工作职责

第四条详细列出了婚姻登记机关在档案工作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材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用科学管理方法,提供查档服务,办理档案移交等。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针对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情况,明确了应当归档的具体材料。

档案分类与立卷归档原则

第九条说明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方法,即按照年度和婚姻登记性质进行分类,并详细列举了各类档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则详细阐述了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原则与方法,包括按年度归档、一对当事人材料组成一卷、材料顺序排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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