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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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见面礼与三金的处理方式详解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关于见面礼与三金的处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两种礼物的处理方式的详细说明,旨在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见面礼的处理
见面礼通常被视为自愿赠与对方的礼物,它并不具备彩礼的性质。一旦见面礼被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赠与人不能撤回。因此,在离婚时,见面礼一般是不需要退还的。
三金的处理
与见面礼类似,三金在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退还。然而,存在一些法定情形,使得三金可能需要退还。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能导致三金退还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
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男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女方当事人退还作为彩礼的三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上述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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