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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3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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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变更与撤销法律途径详解

在婚姻生活中,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然而,生活并非一成不变,离婚协议书也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下是关于离婚协议书变更与撤销的详细说明。

(一)离婚登记前协议书的协商与签订

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此时,夫妻双方可以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若一方希望变更协议内容,而另一方不同意,变更方有权选择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二)离婚登记后协议书的变更与撤销

离婚协议书生效后,若双方在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反悔,并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若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以下法律条文为离婚协议书变更与撤销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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