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起诉地点详解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了解起诉地点的选择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原则和具体情况下的指导方针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离婚案件通常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案件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案件一般将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
以下情况下,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将归属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和个性化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