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答辩期及上诉期:30天+30天📅

2025-07-12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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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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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答辩期及上诉期详解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被告的答辩期与上诉期是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以下是这两个期限的具体规定及其适用情况,旨在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程序。

答辩期

涉外离婚诉讼的答辩期规定如下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需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这一期限对于被告来说是重要的权利保障,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答辩。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若被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上诉期

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上诉期同样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也需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提出答辩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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