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行使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爱与责任并未随之终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即使不再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有义务予以协助。探望子女的方式和具体时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然而,若探望子女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一旦中止事由消失,探望权应立即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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