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涉外婚姻纠纷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密切,涉外婚姻现象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涉外婚姻纠纷的增多。在这些纠纷中,如何在国外起诉离婚并使国外的法律文书在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成为了许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情形
律师指出,并非所有在国外获得离婚判决的当事人都能在国内得到承认。以下五种情形下,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将不予承认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 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非自动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只要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该判决就不能在我国得到执行。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为我们详细解析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1. 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 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3.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将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此外,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只能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