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配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配并非强制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若要求离婚,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将准予离婚。
以下是一些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或同居,严重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
2. 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家庭关系恶化。
3. 恶习不改夫妻一方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和谐。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感情破裂。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同样应当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只要求离婚,而未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只会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不会主动对财产分割作出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