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诉讼感情破裂的证据与法院判决
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经过法院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一方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
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与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以下为特殊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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